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王**、李**、李**、齐**诉被告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李**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4年3月25日16时30分,被告刘**驾驶蒙d******号轿车沿哈波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2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王**驾驶其所有的蒙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蒙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王**及乘车人王**、李**、李**、齐**受伤,蒙d***号轿车的乘车人刘**受伤。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刘**、王**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李**、李**、齐**无责任。原告王**伤后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现王**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136.97元(4273.94×50﹪)、误工费123元(246元×50%)、护理费151.86元(303.72元×50%)、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120元×50%)、交通费600元(1200元×50%)、车辆损失费18127元【(34254-2000)×50%+2000)、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50元(300元×50%)、价格鉴定费325元(650元×50%),计21673.83元。原告王**伤后在赤峰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天,经诊断双膝外伤,花费医疗费3831.91元、误工费82元、护理费1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600元。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王**上述各项费用的50%,即2377.57元。原告李**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留观治疗,经诊...(本文书还有6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