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洪*、被告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太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6月8日21时0分许,被告洪*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的小车在南昌市经开区玉屏大道芙蓉路交叉口以西5米左右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搭载周*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洪*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周*琴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11天,花费门诊医疗费781元、住院治疗费26876.45元,合计27657.45元,其中被告洪*支付12000元。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自损伤之日起全休70天,营养期4周、护理期6周。原告虽然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多年来已经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与英雄大桥交汇处附近的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本文书还有4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