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宋**驾驶皖s******车辆行驶至涡阳县巨人印象西交叉路口段处,因违章驾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王**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皖s******车辆驾驶人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皖s******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