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庄**、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庄**持b2型驾驶证驾驶皖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自北往南行驶至涡阳县涡双路王*村路段时,与自西往东过马路的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庄**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构成伤残。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本文书还有3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