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诉被告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谯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邓**,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人保谯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许**驾驶皖s******号北京现代小轿车由亳州市谯城区驶往蒙城县,8时许,由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涡南镇前王*政村后王*路段时,因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自北向南行驶的盛**驾驶的皖s******号**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皖s******号**星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盛**、皖s******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乘车人丁静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盛**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4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