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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5日,韦**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张**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共分两年还款。每年支付利息人民币贰万圆整。”2011年9月7日,张**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韦**现金汇款20万元。审理中,张**陈述,韦**系张**女儿的男朋友,借款后未偿还本金,但已经支付了约定的借款利息4万元。

    2015年1月23日,张**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韦**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张**主张韦**向张**借款2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及相应的付款凭证予...(本文书还有11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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