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5日,韦**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张**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共分两年还款。每年支付利息人民币贰万圆整。”2011年9月7日,张**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韦**现金汇款20万元。审理中,张**陈述,韦**系张**女儿的男朋友,借款后未偿还本金,但已经支付了约定的借款利息4万元。
2015年1月23日,张**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韦**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张**主张韦**向张**借款2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及相应的付款凭证予...(本文书还有1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