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2时10分许,原告驾驶员张振力驾驶青h******/青h******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省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6km+533m处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勘查院驾驶员许建中驾驶的青a******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张振力受伤、许建中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机件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2日,格尔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青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认定张振力、许建中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书载明:青h******/青h******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原告、青a******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被告勘查院。
被告勘查院为其所有的青a******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西宁支公司处投保“...(本文书还有3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