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2时10分许,原告驾驶青h******/青h******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省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6km+533m处时,与相对方向许建中驾驶的青a******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青a******号车辆驾驶人许建中死亡、青h******/青h******号车辆驾驶人张**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机件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2日,格尔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青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认定原告、许建中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2年10月3日至2012年11月25日,原告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3天。产生门诊治疗费60元,复印病案费10元,在格尔木适惠超市购置冰、纸、绳子、护理单、口罩、手套等住院护理用品花费3610元。2012年10月20日,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和原告妻子徐爱存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经医院同意使用原告家属在院外自购的人血白蛋白。2012年10月16日、21日,原告先后两次在海西灵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药品”花费7020元。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14日,原告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本文书还有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