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2时10分许,原告驾驶员许建中驾驶青a******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6km+533m处时,与相对方向被告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驾驶员张振力驾驶的青h******/青h******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许建中死亡、张振力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机件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2日,格尔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青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认定许建中、张振力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并载明:青a******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原告、青h******/青h******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被告中石油青海油田分...(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