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2011年5月29日,由于原告家的鸭子在被告的稻田里,被告便对原告的妻子进行辱骂,原告家属回骂了几句,被告便用拳头殴打原告,并用马草刀砍伤了原告。经住院治疗,原告用去医疗费1067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7元、误工费1650元、护理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营养费54元、后续医疗费800元等各项损失共3775元。
被告李*辩称,被告见原告的鸭子在自己的田里,就叫原告之女廖世玉将鸭子管好,廖世玉反而骂我。于是我们就互相争吵。接着,原告之妻龙禹淑也来争吵。随后,原告也来骂我,我就吐了他口水,原告便打了我一耳光,我就从背篼里拿出马草刀乱划,原告来抢刀。后*原告的嘴巴出血了,但被告没有用刀砍伤原告。另外,原告没有住院治疗,被告只愿承担其30%的医药费。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