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与被告栾**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窦**、被告栾**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女儿到我院住院治疗,被告作为护理人员照顾其女儿。被告女儿已经于2013年9月27日结束治疗,满足出院条件,并且现在已经离院,但其拒绝办理出院手续,拒绝交纳医疗费。而被告却一直违法占用病房至今并拒绝交纳费用。经我院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腾出病房,被告均无理拒绝。为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占用的骨科甲区4-5床病房腾出,并要求判令被告按每天157.5元的标准赔偿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的损失33547.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栾**辩称,我并未...(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