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田*、原审第三人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田*的委托代理人田**、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田*与被告王*经中间人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27日经王*之手转交给被告现金2000元。同年3月3日双方订婚时,经贾*之手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现金13000元(含买衣服款2000元)。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田*与被告王*已解除婚约关系,但被告至今未将所收彩礼款返还给原告。
原审法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有提出解除婚约的权利,但在婚约关系解除以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王*接收原告...(本文书还有2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