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豪公司诉被告王*以及被告王*诉原告温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被告提起诉讼的先后顺序,将温豪公司列为原告、将王*列为被告,依法由审判员陈*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豪公司诉称:王*于2013年6月3日进入原告温豪公司处工作,担任客户经理。入职时因王*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10日,王*在温豪公司收银员许火根处拿走二份盖有温豪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然后到温豪公司客户广州白云区齐富国际酒店拿走货款14700元、从新派ktv拿走货款5670元,共20370元。
王*拿走上述公司货款后,温豪公司便致电要求其将货款交回,但王*表示没有收到货款,温豪公司便于2013年10月11日先向广州警方报警,但广州警方表示需要到温豪公司所在地公安报案,温豪公司于11日14时30分向虎门公安分局博涌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协调后,王*才归还货款。
王*怀恨在心...(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