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胡**与被告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施工行为地是在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开发区,故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诉讼。胡**答辩称: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静海湾绿化景观工程水电安装项目包工合同》明确将该工程的绿化水电安装的劳务分包给胡**,为了施工方便虽约定让胡**附带提供部分辅材,但主材仍要求由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建设工程管辖规定。二、胡**系根据调解书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适用普通合同管辖。案涉水电安装已经竣工,双方劳务报酬经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认识劳动服务中心调节已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即《工资(...(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