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胡**、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13年11月份左右,经介绍人原告与被告胡**订立婚约,并于2014年1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胡**与胡**共同向原告索要彩礼款40,000.00元,原告通过介绍人李*某手将40,000.00元彩礼款给了被告胡**。原告与被告胡**同居后,被告胡**总是无故辱骂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并且有自虐行为。2014年7月7日,被告胡**无故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用菜刀砍掉两节,花费近万元治疗费。被告胡**伤好后,经与原告协商,二人在2014年7月16日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被告胡**回到胡**家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二被告同意退还彩礼款30,000.00元,但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