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刘**、陈**与一审被告衡阳时代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永盛公司)、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衡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管理经营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衡中法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永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上诉人陈**及其陈**与原审被上诉人刘**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原审被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20日,一审原告刘**、陈**起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称,坐落于衡阳市解放路**号的1至**层房屋属两原告所有。两原告在取得该处房产产权后,发现有永盛公司的大型广告牌悬立于**楼墙体。两原告告知永盛公司该广告牌对于市中心的人群有构成伤害的可能,且...(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