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中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中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中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沧州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冀沧新劳人仲案(2014)0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1219元、医疗费50319.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300元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实际损失不能获得重复赔偿,故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3378.16元。
被告杨**辩称,一、原告请求法院不支持其支付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沧州市新华区劳动...(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