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邓**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新田铺镇塘口村六组方向驶往新田铺镇方向,行至塘口村七组t路口地段左转弯时,与原告谢**驾驶往县城方向的湘e******车辆相撞,造成被告受伤。随后,被告邓**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1月25日,共计住院140天,用去医疗费30895元(原告谢**垫付),鉴定费1458元(被告邓**支付),并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7月18日,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湘e******普通客车系原告谢**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7140元,拖车费500元。该车辆向被告太平洋邵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被告邓**驾驶车辆系无牌无证车辆,未入交强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汽车修理单及修理费...(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