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方*,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与被告雷**、蒲**、曾**、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顺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雷**、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李*、联合财保顺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8月19日,雷**驾驶粤b******轿车搭杨*民等四人从新邵县县城驶往新邵县新田铺镇方向,16时15分许行驶至新邵县新田铺镇大禹村三组路段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由曾**驾驶搭刘**、简学坤等四人且挪用湘e******(号牌)的越野车相撞,造成刘**、简学坤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雷**负主要责任,曾**负次要责任。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但是遗漏了原告父母抚养费。2014年3月...(本文书还有3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