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为了建造羊舍,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黄某丙的同意,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采伐黄某丙种植在靖西县渠洋镇新邦村多丁屯“坡排大”(地名)的速生桉。经鉴定,黄某丙被李*采伐的林木位于靖西县渠洋镇新了村多丁屯6林班47小班1作业小班,树种为速生桉,立木蓄积量为4立方米,李*盗伐的林木已被靖西县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于2015年4月2日到靖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靖西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扣押笔录,靖西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被害...(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