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滦平县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建筑公司)劳*(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我于2012年5月16日与富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在公司工地即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村安置房项目做木工,每日工资200元,工作至2012年9月21日,我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富华建筑公司:1、支付我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9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与富华建...(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