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滦平县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建筑公司)劳*(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许**诉称,我于2012年3月28日与富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在公司工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村安置房项目做木工,每日工资200元,工作至2012年9月21日,我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富华建筑公司:1、支付我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9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4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许**与富华建筑...(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