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建设建筑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红山房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史**、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原审被告红山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红山区房管局(发包人)与赤峰建设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阳***小区新建二期、三期、四期、华鑫家园廉租住房、多福嘉园经济适用房第三标段(6#-8#住宅楼),工程内容为图纸标注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电气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合同价款为41800000元...(本文书还有4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