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物业祥云分公司)诉被告钟**、赵**、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兴物业祥云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钟**、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钟**、赵**、杨**系景泰嘉苑**栋**楼业主,2013年4月三被告一起将自家***小区公共绿地(约90m2)围起作为私人后院,严重的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物权,并且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景泰嘉苑前期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景泰嘉苑业主临时规约》的约定,经协商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三被告拆除擅自改建、搭建的围栏、屏风等设施及硬化的部分,恢复原有公共绿地原状;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三被告辩称:1、三被告根本未擅自围建,2012年,景***小区**幢**楼四户业主购买本层商品房时,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尽快销售商品房,回笼资金,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小区住宅,为**幢**楼的业主安全着想,赠送房后一半(约50m2)面积以作围建花园绿化...(本文书还有4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