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7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4年7月22日向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何**,被告毛**委托代理人侯**、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3年7月17日李*与毛**就工伤赔偿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李*认为该协议签订时,李*的法定代理人存在重大误解且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为可撤销协议。理由为:1、李*的法定代理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李*虽然与毛**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双方进行协商时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李*以为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书还有2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