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没有相互了解,认识两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后发**与被告的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的一年时间经常吵架,无法正常生活,且原被告自2010年收麦后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辩称:一、我...(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