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申万民在辉县市孟*镇农科所院内其母亲万xx家中,与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申万民推拉刘xx,并用拳头殴打刘xx脸部,在推拉过程中将刘xx摔翻在地,致使刘xx受伤。后被告人申万民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刘xx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2月7日死亡。刘xx系严重颅脑损伤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死亡。被害人刘xx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41805.38元(被害人在抢救期间,被告人已支付医疗费用24669.38元。),丧葬费13678.50元,护理费2500元,共计5798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