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D。
上诉人方A与被上诉人方C、被上诉人杨D赡养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潼法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方A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方C、杨D生育三子二女,均已独立生活。方A系方C、杨D之子,现巳独立生活。方C、杨D每月只有90元的社保,因方C、杨D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增大,造成方C、杨D生活困难,除方A之外,其佘子女均已尽了赡养义务,方C、杨D遂诉至法院请求方A毎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承担二人今后的医疗、护理、安葬费的五分之一。
另查明...(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