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2月28日,原告张*与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周*需要向原告张*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逾期还款应按日支付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于当日将人民币8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在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