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贸百货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阿拉坦其其格、李**,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二连民贸百货大楼国际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5年,2013年7月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4年1月16日被告擅自将原告经营的场所封存,将承租摊位物品扣押,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7月4日开庭审理,审理期间需对扣押物品价格认定,同年...(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