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王*,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周**与被告杨**、第三人王*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卢**,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0年7月12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综合楼租赁合同》,租赁了广州市同大路**号老庄综合楼**楼。2010年8月1日和2010年9月20日,第三人与案外人长沙市兴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腾公司)就位于广州市同大路**号老庄综合楼**楼办公室的装修事宜签订《办公楼装修施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兴腾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乙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经结算,工程总结算价为995960元。因本装修工程实际是由我来施工,所以兴腾公司将该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我。2011年3月7日,装修工程由第三人验收投入...(本文书还有3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