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11月7日,原告受被告王**的雇佣为其干活,在路边支壳子时,被拉料的杨*玉撞伤,后到医院治疗,花费较大。经鉴定原告王**的伤已构成十级伤残。杨*玉支付了一些医疗费用,作为雇主的被告王**不管不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2658.3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9088.65元、营养费750元、伙食补助费2250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11047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计68693.95元,扣除30000元,共计38693.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请求将护理费9088.65元变更为11070元,要求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