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初,被告人翟随群在新乡市牧野区钓鱼台幼儿园门口以16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2包。
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翟随群在人民公园西门对面新乡医学院三附院眼科医院门前以24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3包。
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翟随群在新乡市牧野区钓鱼台幼儿园门口以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某贩卖毒品1包。
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翟随群在人民公园西门对面新乡医学院三附院眼科医院门前以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毒品1包。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翟随群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随群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第一起卖给王*某毒品的事实,是公安机关给我设的圈套,当时我身上的7包毒品是放着我自己吸的,我认为我是非法持有毒品,而...(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