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赤峰多维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多维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07年10月,被告聘任我在其珍珠岩车间工作,2012年至2013年月工资为3900元。从2014年1月开始每月工资为4000元,并按每年30元标准涨工龄工资。我在被告处工作已满六年,工龄工资为180元,因此2014年,我月工资为4180元。2014年4月6日,被告以各种借口将我辞退,并拖欠我2014年2月、3月和4月份的工资计8517元。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工资,被告拒不给付。2014年11月29日,我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