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原告石**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到上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到原告家**。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石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石某丙。由于双方认识不久即匆忙登记结婚,原告没有充分了解被告,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原告拳脚相加,有时持木棍等凶具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暴。2014年快到农历七月十四的时候,原、被告在广东打工,被告以怀疑原告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将刀架到原告脖子上,扬言杀死原告。被告暴力成性,致使原告生命××时时受到威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