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王**与被告龚*、王*、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田*、王**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龚*在法定期限内对田*、王**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曙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毅、喻*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曹*华担任庭审记录。王**及其与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易**、龚*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艳莎、陈**的委托代理人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和王**诉称:2014年4月25日,他们在王*和陈**的恶意串通下,与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号**房和**房以207万元卖给陈**,陈**配合王*,假装真的要买房,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实际上是王*给陈**的,由陈**做做样子,然后王*和陈**以代办手续为由,要求他们给王*出具委托书,并要求作公证,在王*和陈**的糊弄下,在一个自称是公证员的男子的参与下,很不规范地作了委托公证,关于该公证书的问题,他们正在按程序采取措施;王*在骗取相关法律文书后,在他们不知...(本文书还有4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