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刘*、第三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暨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与张**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是张**的前妻,张**是张**与刘**儿子。周**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人民币7万元,原告与张**各有50%即35000元。2010年3月30日,张**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投保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保险15万元。2010年9月28日,在离婚诉讼期间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张**在离婚期间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前退保躲避原告的婚前债务,在处理经济收入时未与原告协商,又因经济问题处理不好,致使双方产生矛盾,...(本文书还有3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