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15日,原告申请本院追加被告李**监护人孙**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法定代理人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和被告李*系邻居。2013年9月7日,原告和被告李*一起玩耍时,被告李*不慎将原告左眼打伤。同年9月10日,原告因伤住院治疗,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1.左眼钝挫伤;2.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3.左眼外伤性虹睫炎;4.左眼外伤性瞳孔*大;5.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原告出院后,原告的父母多次找被告孙**协商原告损失赔偿问题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本文书还有3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