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孙**、孙**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二)房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卓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焦岩主审、代理审判员孝剑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孙**、孙**委托代理人郭**、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孙**、孙**的父亲孙*贤于1988前就居住在沈阳市大东区新龙街**号的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人系秦*环,该房屋于1988年落实政策带户返还给秦*环,秦*环与孙*贤建立租赁关系。1988年11月20日孙*贤去世,孙**、孙**在该房屋居住,直至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对该地区进行拆迁。2000年5月26日,孙**、孙**以孙*贤的名义与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孙**、孙**原住私...(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