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上海霸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霸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原告向其采购猪副产品,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屠宰当日,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货款结算采用预付款方式,由原告先行支付预付款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交纳了合同保证金30万元,并由被告李**出具了收据。之后,被告上海霸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交货...(本文书还有2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