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徐奎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东担任本案主审,与助理审判员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李**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脑震荡、颈部外伤。原告经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69.80元、误工费3420元、护理费570元、鉴定费22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复印费7元,以上共计9758.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门诊病历1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就诊的事实。2、住院病历1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的事实。3、用药明细1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所用药物。4、医药费单据4支,证明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3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