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诉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塔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及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庆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诉称,2010年原告翁**为经营建设加油站所需,在同年的7月2日和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售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法取得的位于阿左旗土尔扈特北路社区居委会北环路北侧(乌巴公路西侧)面积为25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共计12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先支付115万元,剩余的10万元待该土地证办理完毕并交付原告后再行支付。合同同时约定该土地证由被告负责给原告办理,税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115万元转让款分三次打入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并着手开展该土地上加油站的建设,截止现今,原告的行远加油站已建设完毕,即将投入开展经营,就在此时,原告翁**了解到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本文书还有1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