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姐姐与原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6月,被告给原告说其加盟了全国申通快递公司,在阿拉善盟已经开始做申通快递业务,准备在阿盟成立几个送货网点,问原告是否有与被告在阿盟合作的意向。原告因没有工作赋闲在家,与其丈夫协商后,决定与被告合作在阿盟做申通快递业务。被告告知原告,要合作得交纳40000元的货物保证金,被告负责给原告办理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要求原告给其提供了办理营业网点营业执照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交纳了40000元的保证金。被告让原告先做前期准备工作(租房子、粉刷房子**房屋转让费、做牌子、购买送货的车辆、购买快递必备的设备等),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购买了一辆送货车,租了房屋、购买秤等必备品。原告在等待经营的过程中,才了解到,...(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