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户俊英诉被告崔**、吕**、崔**、吕**、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户俊英,被告吕**、戚**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吕**、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户俊英诉称,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被告崔**以欺骗手段连续三次向二原告借现金151200元,同时约定利息2分。但被告拿到款一个月就突然全家失踪。十年后良心发现,被告崔**在2011年11月22日委托岳父吕**及戚**担保,已还欠款160000元,下欠310000元。并定下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第三条是原利息保留,以借条为准,至今没有还款的意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51200元所产生的利息共计390000元(从2000年1月9日至2011年11月17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被告崔**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吕**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崔**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