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吴**、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诉称:钱*与吴**系亲戚关系。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3年1月至4月间分四次向钱*借款共计25万元。2013年4月17日,吴**将之前的条据汇总后向钱*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2013年6、7月份,钱*开始催要借款,吴**未能归还。该债务发生在吴**与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吴**、陶**立即归还钱*借款本金25万元,并从2014年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陶**负担。
吴**、陶**未予答辩。
经审...(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