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凌晨6时许,死者张**驾驶新b******号牵引车挂新b-6357号半挂车行驶至g30-3647km+400m处时,因车没有机油了停驶路边。刘*驾驶新a-7272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新ac694号半挂车行驶至该路段后,将车停驶至张**的车后,与张**到新a-72725号车的驾驶室处取机油。此时,被告人张某丙疲劳驾驶新b-46277号“陕汽”牌全挂牵引车挂新b9419号半挂车行驶到该路段,与前方停驶在路边刘*驾驶的新a-7272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新ac694号半挂车相撞,致被害人张**当场死亡,被害人刘*左耻骨、髋臼、坐骨、第九肋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重要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刘*损伤程度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和张**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拨打电话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张**近亲属18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高等级公路支队昌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扣押)车辆决定通知书、解除扣留车辆通知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各三份、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丙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号...(本文书还有5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