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被告齐**驾驶车牌为湘A******的中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等6人沿长沙市沙湾路由北往南行使至体育新城前路段时,由于被告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在避让前方其他车辆时,釆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以致于所驾车往左侧翻,车左前角与道路西侧绿化带相撞,造成车上的原告等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8天,用去医疗费共计101428.01元,护理费9800元,该款均由被告长沙某某某客运有限公司垫付。出院诊断为:1、右胫骨中下段骨折(潜在开放性);2、右侧内、外踝骨折;3、头部外伤;4、右小腿挤压伤。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进行了鉴定,原告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休息时间至150日(含二期手术时间);住院期间予以一...(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