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松北热风炉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松花江热风炉厂涉案z*******.6“**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松北热风炉厂不构成侵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松花江热风炉厂全部诉讼请求。
松花江热风炉厂答辩称,其已针对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宣告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二审中,松北热风炉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复审委第193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一份,意在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
经庭审质证,松花江热风炉厂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已针对该无效宣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
松花江热风炉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立案接待登记表、起诉登记通知书、行政举证通知书各一份,意在证明其已提起行政诉讼。
经庭审质证,松北热风炉厂对上述证据真...(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