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赵*窜至酒泉市肃州***小区新村,用随身携带的撬杆撬开该院李*甲的租房门锁,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
2、2013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赵*窜至酒泉市肃州区新村,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开该院司**的租房门锁,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
3、2013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赵*窜至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开该院马**的两间租房的门锁,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及1000余元现金,价值7800元。案发后追回白色华硕牌k45v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805元,返还被害人。
4、2013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赵*窜至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开该院薛*某租房的门锁,盗窃女士黄金戒指1枚,价值1000元。
5、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窜至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村,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开该院刘*甲的租房门锁,盗窃现金700元。...(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