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因与被上诉人阳朔县宏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830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石**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扣分红款,补发分红款共计36326.8元,经查,被告所扣原告的款项系被告发放给公司股东的工资及福利,并非分红款。因此,被告扣原...(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